16.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尚無窒礙,倘依信託約款所定方 式,可得確定其受益人,而於下列哪個時點確係存在者,尚非法所不許?
(A)信託行為成立時
(B)信託契約簽訂時
(C)信託利益分配時
(D)信託關係消滅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0), C(4), D(1), E(0) #3843356
統計: A(0), B(0), C(4), D(1), E(0) #3843356
詳解 (共 1 筆)
#7403844
正確答案是 (C) 信託利益分配時。
核心解析
根據法務部的相關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11203500120 號函),關於家族信託或連續受益人的安排:
- 不以成立時存在為限:私益信託的受益人雖然必須「可得確定」,但不需要在信託行為成立之時就已經存在或具體特定。
- 存在時點的底線:受益人只要在信託利益分配時確係存在,即符合法律規範,尚非法所不許。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