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債務人甲在其所有土地上,分別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如甲之土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分得 120 萬元
(B)丙分得 120 萬元
(C)丁分得 45 萬元
(D)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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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0), C(7), D(2), E(0) #3960682
統計: A(7), B(0), C(7), D(2), E(0) #3960682
詳解 (共 2 筆)
#7464460
拋棄優先受償利益(相對拋棄)
依據《民法》第 87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當抵押權人乙將其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丁時:
- 丙不受影響:中間次序人丙的原本利益完全不變,丙一樣分得 120 萬元(選項 B 正確)。
- 乙與丁「按債權比例」分配總額:
- 拋棄「優先受償利益」與拋棄「抵押權次序」不同。
- 拋棄優先受償利益時,乙與丁原本可分得的金額(總共 180 萬元 + 0 萬元 = 180 萬元),必須由乙、丁兩人按照兩人的「債權額比例」重新分配。
正確金額計算
- 乙與丁的債權額比例:
- 乙的債權:180 萬元
- 丁的債權:60 萬元
- 比例為:180 : 60 = 3 : 1
- 重新分配 180 萬元的總額:
- 乙實際分得:
(因此選項 A 說乙分得 120 萬元是錯誤的)。 - 丁實際分得:
(因此選項 C 說丁分得 45 萬元是正確的)。
- 乙實際分得:
總結選項
- ❌ (A) 乙分得 120 萬元:錯誤(乙實際應分得 135 萬元)。
- ⭕ (B) 丙分得 120 萬元:正確,不受拋棄影響。
- ⭕ (C) 丁分得 45 萬元:正確,按 3:1 比例分得 45 萬元。
- ⭕ (D) 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正確,依民法第 87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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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167
正確答案是 (A) 乙分得 120 萬元。
以下為您帶來物權編中,最常考且計算最容易出錯的「抵押權次序相對拋棄」法理與精確計算:
核心步驟:掌握相對拋棄的「不影響他人」與「比例分配」原則
依據《民法》第 870 條之 1規定,抵押權人得將其「次序之利益」拋棄於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即相對拋棄)。其解題與分配步驟如下:
第一步:算出「正常情況(無拋棄前)」的分配金額
- 拍賣總價金:300 萬元
- 乙(第一次序,債權 180 萬):可分得 180 萬元(剩餘 120 萬)
- 丙(第二次序,債權 120 萬):可分得 120 萬元(剩餘 0 萬)
- 丁(第三次序,債權 60 萬):可分得 0 萬元
第二步:貫徹「不影響中間次序人(丙)」原則
- 依民法第 87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規定,次序之處分「非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不生影響」。
- 乙將次序拋棄給丁,這屬於乙、丁兩人的私事,絕對不能損及夾在中間的丙。因此,丙不論如何依然能穩穩拿走他本來就能拿到的 120 萬元。故 (B) 敘述正確。
第三步:將乙原本的分配額,由乙、丁依「債權額比例」進行分配
- 此時,可供乙、丁重新分配的金額,就是乙原本排在第一順位能拿到的 180 萬元。
- 乙、丁兩人的債權比例為:
- 乙的債權:180 萬元
- 丁的債權:60 萬元
- 比例 = 180萬 : 60萬 = 3 : 1
- 丁可分得金額: 180 萬 × \(\frac{1}{3+1}\) = 45 萬元。故 (C) 敘述正確。
(註:丁分配到的 45 萬未超過其 60 萬的債權上限,符合法規。) - 乙可分得金額: 180 萬 - 45 萬 = 135 萬元。
(因為乙實際分得 135 萬元,所以 (A) 選項寫 120 萬元是錯誤的,為本題正解。)
選項 (D) 法理觀念拆解(正確)
依據《民法》第 870 條之 1 第 2 項明文規定:「前項處分,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次序的讓與或拋棄,屬於物權的處分行為,依法採登記要件主義,故 (D) 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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