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以房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時,有關取得日期之認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益人如為委託人,則以該信託契約訂定之日為房地取得日
(B)受益人於信託契約簽訂時尚未存在,則以信託契約簽訂日為房地取得日
(C)受益人於信託契約簽訂時尚未存在,信託期間轉為確定,則以確定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房
地日
(D)受益人非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房地為信託財產者,則以追加之日為房地取
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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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40), C(35), D(9), E(0) #3334689
統計: A(117), B(40), C(35), D(9), E(0) #3334689
詳解 (共 3 筆)
#6333331
在信託關係中,房地產的取得日期認定依據受益人是否為委託人,以及受益人是否確定而有所不同。根據財政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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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為委託人:以委託人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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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以信託契約訂定日為取得日;若信託期間內追加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則以追加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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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以變更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轉為確定者,以確定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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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333
(A) 受益人如為委託人,則以該信託契約訂定之日為房地取得日:這是錯誤的。若受益人為委託人,應以委託人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而非信託契約訂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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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9620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房地合一稅中,信託財產(房地)之『取得日』與『持有期間』認定標準」。
在稅法上(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受託人處分信託房地時,必須先判定該信託是「自益信託」還是「他益信託」,進而決定房地的取得日期。這會直接影響到稅率的高低(持有越久稅率越低)。
核心考點可拆解為以下三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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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益信託:穿透原則(對應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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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核心: 當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時(自益信託),稅法認定財產實質上沒有發生實質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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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日認定: 必須「向前追溯」到委託人最初買進該房地的日期,而不是簽訂信託契約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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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他益信託:契約簽訂時受益人「已確定」與「未確定」(對應選項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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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核心: 當受益人是別人時(他益信託),等同於委託人將財產利益贈與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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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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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益人一開始未確定/不存在,先以「信託契約簽訂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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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託期間內受益人轉為確定了,則改以「確定受益人之日」為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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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託財產的「追加」(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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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核心: 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果又額外把新的房地放進信託財產裡(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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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日認定: 該追加的部分,獨立以「追加之日」作為其取得日,與原本的信託財產分開計算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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