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現行法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任何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政府資訊時,如該項資訊屬於已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 案法
(B)主管機關取得轄內未合法登記之民宿業者名稱、地址等資訊,因涉及個人隱私,未經該當 事人同意,不得提供或主動公開
(C)刑事案件經偵查與審判確定後,其偵查與審判卷宗之閱覽,有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 適用
(D)政府機關以書面作成拒絕提供政府資訊之決定,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以說明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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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36), C(98), D(7), E(0) #3929709
統計: A(81), B(236), C(98), D(7), E(0) #3929709
詳解 (共 4 筆)
#7409799
(B)法律字第 0960042827 號
關於地方觀光主管機關所取得轄內未合法登記之旅館及民宿業者名稱、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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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960
(A)法務部 法律決字第 0999007302 號
要 旨:
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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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2602
B選項可以這麼想:你都違法營業了,行政罰有公開姓名等名譽性處罰,不可能還需要違規者同意,始得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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