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得直接依基本國策規定主張之公權利?
(A)失業之人民請求國家給予工作
(B)6 至 12 歲兒童請求接受基本教育之權利
(C)因經濟原因無力升學之學生請求政府設置獎學金補助
(D)從事教育工作者請求國家提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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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41), C(42), D(10), E(0) #3961157
統計: A(9), B(541), C(42), D(10), E(0) #3961157
詳解 (共 5 筆)
#7435636
根據憲法第 21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這項權利具體明文化,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因此 6 至 12 歲兒童得據此向國家請求接受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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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135
這題希望有朝一日可以解釋成
人民有就業意願,有基本工作能力與意願,勞動機關就該積極有效媒合行政使其就業
人民有就業意願,有基本工作能力與意願,勞動機關就該積極有效媒合行政使其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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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284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06 號等相關意旨)認為,關於 6 至 12 歲兒童應受基本教育(國民教育)的規定,兼具基本國策與人民具體權利的性質,屬於人民得直接依憲法規定主張的請求權(具體公權利)。
(A)、(C)、(D):皆屬於國家應努力實施或改善的施政方針與指導原則(方針規定),人民無法直接依這些基本國策條文向國家要求具體的給付或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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