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某項法律規定之合憲性
(B)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最高法院裁判之合憲性
(C)憲法法庭得據以審查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合憲性
(D)憲法法庭得據以宣告某項修憲條文違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 B(121), C(170), D(390), E(0) #3961158
統計: A(25), B(121), C(170), D(390), E(0) #3961158
詳解 (共 3 筆)
#7458748
基本國策的性質: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基本國策」具有方針條款的性質,用以規範與引導國家權力的行使,並可作為憲法法庭審查法律、法規或裁判是否合憲的控制標準。
(D)錯誤原因:
憲法法庭不得以「違反基本國策」為由宣告某項「修憲條文」違憲。大法官雖在釋字第499號解釋中提出修憲有其「本質上的限制」(如民主憲政秩序、主權在民、基本權利保障等),但「基本國策」並不屬於這類不可變更的憲法核心根本結構。因此,修憲條文不能因為與基本國策不符就被宣告違憲。
5
0
#7460292
合憲審查依據:基本國策雖多屬方針條款,但仍可作為憲法法庭審查法律、最高法院裁判及自治條例是否違背憲法價值之客觀標準。
修憲條文限制:修憲程序與效力同等或高於原憲法條文,憲法法庭不能以基本國策或其他憲法規定去宣告另一項修憲條文違憲。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