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臺北捷運屢爆讓座糾紛,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大眾交通載具之「博愛座」改為「優先席」,請問其法源依據是下列那一部法規?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C)老人福利法
(D)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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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1), C(7), D(1), E(0) #3865903
統計: A(0), B(21), C(7), D(1), E(0) #3865903
詳解 (共 1 筆)
#735751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3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
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
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
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3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
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
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
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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