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加重規定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始發現行為人為累犯者,仍可再行更定其刑予以加重
(B)受拘役或罰金之諭知者,仍可適用累犯加重規定
(C)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仍屬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因而有適用累犯加重之餘地
(D)行為人因假釋出獄,在假釋期間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無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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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 C(10), D(20), E(0) #3923866
統計: A(6), B(10), C(10), D(20), E(0) #3923866
詳解 (共 2 筆)
#742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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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刑法》第 48 條但書規定:「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因此,若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才發覺行為人為累犯,不得再更定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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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累犯的構成前提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故受拘役或罰金之執行完畢者,並不適用累犯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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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刑法》第 76 條,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意即該刑罰從未執行,不符合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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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累犯的成立要件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行為人在假釋期間雖已出獄,但其原判決之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依據《刑法》第 79 條,假釋期滿且未經撤銷者,才以「已執行完畢」論)。因此,在假釋期間內犯罪,尚不符合累犯構成要件,無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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