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關於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主觀上除須故意者外,亦須具備強暴脅迫之意圖
(B)本罪之成立,須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C)本條所謂聚集3人以上,係指聚集之人數限於3人以上且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
(D)本條規定之行為人,包含在場助勢之人及首謀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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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 C(20), D(4), E(0) #392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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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627
立法院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認為只要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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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660

149 助首

150 助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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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195

《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的構成要件,各選項分析如下:

  • (A) 正確: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除須對「聚眾不解散」之事實有故意之外,尚須具備「意圖為強暴脅迫」之意圖。

  • (B) 正確:依現行《刑法》第 149 條規定,必須是「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始構成犯罪。

  • (C) 錯誤:依據 2019 年(民國 108 年)的修法理由,立法者為了明確化人數標準,將「聚眾」修正為「聚集三人以上」,且明文規定「不受限於須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舊法時代實務上曾要求須具備「隨時增加可能性」,但此要件在現行法中已明確排除。

  • (D) 正確:現行《刑法》第 149 條之處罰對象明文規定為「在場助勢之人」及「首謀」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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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2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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