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情形之行為人甲,何者不成立犯罪之正犯?
(A) 16 歲之甲與成年人乙共同進行竊盜
(B)甲唆使 4 歲之乙進行竊盜
(C)甲與乙約定好,在乙進行竊盜時,在門外把風,事後分得新臺幣 5 萬元之酬勞
(D) 14 歲之甲女愛慕成年男子乙,兩人交往後,在甲的慫恿催促下,甲與乙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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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4), C(8), D(183), E(0) #3960548
統計: A(18), B(34), C(8), D(183), E(0) #3960548
詳解 (共 2 筆)
#7445730
(A) 成立共同正犯
16 歲之甲已滿 14 歲,依刑法第 18 條規定,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甲與乙具有共同實行竊盜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 28 條規定,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 成立間接正犯
4 歲之乙為無責任能力人(不滿 14 歲,依刑法第 18 條不罰)。甲唆使乙進行竊盜,甲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依刑法第 30 條(註:實務與學理上將此類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之情形歸類為「間接正犯」,屬於正犯範疇),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 成立共同正犯
甲雖未進入屋內,但與乙約定好並在場外把風。在共同犯罪中,負責「把風」者被視為在犯罪計畫中擔任重要角色,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實務見解認為分擔犯罪計畫之一部,即為共同正犯)。
(D) 不成立犯罪之正犯
此選項涉及刑法第 227 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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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但本題甲為 14 歲(已滿 14 歲),故不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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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與成年人乙之性交,雙方為合意性交,且甲已滿 14 歲,乙並無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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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作為 14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與成年人乙合意性交,並無相關處罰規定,甲本身並不成立犯罪,自然無所謂「正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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