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情形之行為人甲,何者不成立犯罪之正犯?
(A) 16 歲之甲與成年人乙共同進行竊盜
(B)甲唆使 4 歲之乙進行竊盜
(C)甲與乙約定好,在乙進行竊盜時,在門外把風,事後分得新臺幣 5 萬元之酬勞
(D) 14 歲之甲女愛慕成年男子乙,兩人交往後,在甲的慫恿催促下,甲與乙合意性交
統計: A(24), B(70), C(12), D(299), E(0) #3960548
詳解 (共 4 筆)
(A) 成立共同正犯
16 歲之甲已滿 14 歲,依刑法第 18 條規定,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甲與乙具有共同實行竊盜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 28 條規定,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 成立間接正犯
4 歲之乙為無責任能力人(不滿 14 歲,依刑法第 18 條不罰)。甲唆使乙進行竊盜,甲利用他人作為工具,依刑法第 30 條(註:實務與學理上將此類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之情形歸類為「間接正犯」,屬於正犯範疇),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 成立共同正犯
甲雖未進入屋內,但與乙約定好並在場外把風。在共同犯罪中,負責「把風」者被視為在犯罪計畫中擔任重要角色,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實務見解認為分擔犯罪計畫之一部,即為共同正犯)。
(D) 不成立犯罪之正犯
此選項涉及刑法第 227 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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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但本題甲為 14 歲(已滿 14 歲),故不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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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與成年人乙之性交,雙方為合意性交,且甲已滿 14 歲,乙並無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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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作為 14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與成年人乙合意性交,並無相關處罰規定,甲本身並不成立犯罪,自然無所謂「正犯」的問題。
答案:D ✅
這題關鍵是分辨「正犯」以及「未滿14歲的行為人」。
(A) 16歲甲+成年人乙共同竊盜 → 成立正犯 ❌
16歲已經超過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甲和乙共同實行竊盜,屬於共同正犯。
? 成立犯罪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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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唆使4歲乙竊盜 → 甲成立正犯 ❌
4歲的乙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如果甲利用一個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來實施犯罪,甲不是單純的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也就是:
甲利用無責任能力的4歲乙 → 實現竊盜
? 甲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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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與乙約定把風+分5萬元 → 甲成立正犯 ❌
甲事先與乙約定,乙進去偷竊、甲在外面把風。
這是典型的共同正犯。
把風雖然沒有直接進入屋內拿東西,但屬於共同犯罪計畫中的重要分工。
共同犯意+行為分擔 → 共同正犯
所以甲仍然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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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4歲甲女+成年乙合意性交 → 甲不成立犯罪正犯 ✅
這個才是答案。
14歲的甲女與成年乙合意性交,而且題目特別說:
「甲的慫恿催促下,甲與乙合意性交」
重點是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6歲之人性交的規定。
14歲屬於未滿16歲,但甲自己是被保護的對象。不能因為甲自己同意、甚至慫恿成年人,就反過來把甲當成第227條犯罪的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