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某高職綜合職能科一名中度自閉症男學生,下課時因強烈的感官需求,無預警伸手觸摸女同學的胸部,導致女同學受到驚嚇。特教老師深知該生缺乏性別意識且無主觀的「性意圖」,為了保護學生免被標籤化,老師向女同學致歉後,決定將此事件定調為「情緒與行為問題」。老師隨即在資源班內部實施簡易功能性行為評量(FBA),並修改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加入社會技巧訓練。該名特教老師的處置,最主要的違法之處為何?
(A) 未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進行法定校安及性平通報。特教教師不得以「學生無主觀性意圖」或「已採取正向行為支持介入」為由,阻卻法定通報義務。
(B) 依據113年最新《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此類肢體侵害與衝突應優先啟動「調和程序」,教師未經「審查小組」決議即私下和解,違反修復式正義精神。
(C) 教師在處理法定性別事件時,未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決議,即逕自修改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與行為介入方案。
(D) 此行為已構成刑法之強制猥褻罪嫌,屬於甲級校安事件,特教教師應於知悉後立即通報少年警察隊介入調查,而非僅於校內進行特教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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