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對警察行使職權之請求損失補償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若非受特別犧牲,即使於警察行使職權時受有損失,亦不得請求補償
(B)損失補償必須超過其應盡之社會義務範圍,使應就其個別所遭受之特別損失或特別犧牲,酌予公平合理之補償
(C)警察基於公益,合法實施警察職權,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雖在人民社會義務範圍內,亦得請求補償
(D)行政法上之損失補償,乃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適法的實施行政權所為之補償,與國家賠償係對於違法之侵害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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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35), C(253), D(15), E(0) #3887911
統計: A(192), B(35), C(253), D(15), E(0) #3887911
詳解 (共 4 筆)
#7383541
須有‘’特別犧牲‘’
第 31 條
1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
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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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137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警察基於公益,合法實施警察職權,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雖在人民社會義務範圍內,亦得請求補償。
解析
這是一題考查「行政損失補償」核心理論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條文的觀念題。只要看到選項中出現「雖在人民社會義務範圍內,亦得請求補償」,就可以直接抓出它是錯誤論述!
1. 核心法理與法規解密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
行政法上「損失補償」成立的前提,必須是人民因為國家的合法公權力行為而承受了「特別犧牲」(即超過一般人應盡的社會義務或財產權財產限制範圍)。如果造成的損失還在「社會義務範圍內」,屬於人人都必須忍受的法律限制,國家是不予補償的。
2. 選項錯在哪?關鍵
- (A) 敘述正確:非受特別犧牲,即未逾越社會義務,不得請求補償。
- (B) 敘述正確:完整闡述了特別犧牲的定義(必須超過社會義務、酌予公平合理補償)。
- (C) 敘述錯誤(本題答案):錯在「雖在人民社會義務範圍內,亦得請求補償」。在社會義務範圍內的損失,人民有忍受的義務,不得請求補償。
- (D) 敘述正確:完美區分了「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差別:
- 損失補償:行政機關基於公益,合法行使公權力造成的損失(如警察依法破門抓歹徒,導致無辜房東門鎖損壞)。
- 國家賠償: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如警察違法毆打人民)。
口訣記法:
「合法特別犧牲找補償,違法侵害權利找賠償;義務之內大家忍,超出義務國家才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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