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犯罪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B)須行為人認知到公務員在執行職務
(C)施強暴與脅迫行為,僅物理有形力行為
(D)無須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確實受到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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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1), C(163), D(56), E(0) #4026355
統計: A(0), B(21), C(163), D(56), E(0) #4026355
詳解 (共 4 筆)
#7513147
(B) 須行為人認知到公務員在執行職務
→刑法基本上罰故意,無認知的話會變成過失。
(C) 施強暴與脅迫行為,僅物理有形力行為
→強暴是實際動手威脅。脅迫是用言語或舉動威脅。
(D) 無須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確實受到妨害
→就算沒實際妨害到,只要有脅迫就會犯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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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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