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孫媽媽於信託成立之後四年不幸過世,下列何種選項仍須納入孫媽媽遺產稅課徵總額?
(A)孫媽媽死亡前三年贈與給父親 50 萬元
(B)孫媽媽透過信託所贈與給女兒的財產
(C)孫媽媽死亡前一年贈與給好友王小花 30 萬元
(D)孫媽媽作為不動產信託房租受益人於過世時尚未領取的房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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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3), E(0) #3843379
統計: A(0), B(0), C(1), D(3), E(0) #3843379
詳解 (共 1 筆)
#7405539
正確答案應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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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具體解析與相關稅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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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孫媽媽死亡前三年贈與給父親 50 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二年內 贈與給特定親屬(包含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父母等)的財產,才需視為遺產併入總額課稅。此贈與發生在「前三年」,不屬於規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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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孫媽媽透過信託所贈與給女兒的財產:信託成立已達四年,該筆信託財產在成立當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並課徵贈與稅。因已超過死亡前兩年的追溯期,且孫媽媽僅保留未來「安養金流」(自益受益權),因此這筆移轉出去的本金無須再納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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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孫媽媽死亡前一年贈與給好友王小花 30 萬元:受贈人王小花為朋友,並非孫媽媽的法定繼承人或其配偶,因此不論是否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皆不適用視同遺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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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孫媽媽作為不動產信託房租受益人於過世時尚未領取的房租收入: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及第10-1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如本案中尚未領取的不動產租金,此屬於受益人的財產權利)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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