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英屬維京群島 VISTA 控股信託特色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信託任命人/委員會可以管控 VISTA 控股公司董事的指派
(B)受託人未被賦予處分 VISTA 控股公司股份的權力
(C) VISTA 信託可以無限期持有公司股份(若為目的信託)
(D) VISTA 控股公司只限於註冊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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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6), C(23), D(9), E(0) #3843382
統計: A(41), B(76), C(23), D(9), E(0) #3843382
詳解 (共 4 筆)
#7512209
(B) 敘述錯誤:依據英屬維京群島(BVI)《維爾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規定,受託人(銀行或信託公司)雖然被限制干預底層公司的日常營運,但受託人依然可以「依信託契約被賦予處分(出售)信託資產的權利」。只是在實務設計上,通常會約定受託人在執行處分權時,必須事先取得公司董事、委託人或信託保護人等特定人士的同意,並非「未被賦予處分權力」。
? VISTA 信託三大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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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義務的「排除原則」:傳統信託要求受託人必須積極管理、監督信託資產。但 VISTA 信託排除(Disengage)了受託人監督與干涉 BVI 公司日常營運的義務,受託人僅需充當「股權持有者」,使委託人能保留公司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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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資產的「地域限制」:VISTA 信託架構的底層資產,只限於持有「註冊於英屬維京群島(BVI)之公司」的股份。若要持有其他國家的資產(如台灣不動產或美國股票),必須先透過該 BVI 公司間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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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免的「ODR 機制」:透過「董事辦公室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s, ODR)」,委託人可以指定信託任命人或委員會來決定 BVI 公司的董事人選,完全架空受託人對公司人事任免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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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078
VISTA 信託(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維爾京群島特別信託法案信託)是英屬維京群島於2003年推出的一種特殊離岸信託架構。它最大的特點在於允許委託人將公司股份放入信託以達到資產隔離,同時法律規定受託人不得干預企業日常營運,讓委託人或其指定人繼續保有公司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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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080
VISTA 控股公司或信託(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簡稱 VISTA)是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BVI)的特殊信託架構。它允許委託人將 BVI 控股公司股權交付信託,讓受託人僅保留行政管理權,禁止其干預公司日常營運與管理,藉此達到資產隔離並保留企業控制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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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546
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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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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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VISTA 信託引入了董事會規則 (Office of Director Rules, O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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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可以透過信託文件,將公司董事的指派、撤換及薪酬等控制權,完全交由信託任命人或專門委員會掌控,受託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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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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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處分股份的法律權力。
根據 BVI VISTA 法案,受託人依然被賦予處分 VISTA 控股公司股份的權力。只是這項處分權在法律設計上受到嚴格限制,受託人通常禁止在未經董事、委託人或信託保護人事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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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敘述中稱「未被賦予處分權力」在法律概念上是錯誤的,受託人是有權力的,只是該權力必須受限於特定的信託條款與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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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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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存續期間。
VISTA 信託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確保公司股份能在信託中無限期保留。若進一步搭配目的信託 (Purpose Trust) 的架構,其存續期間可以不受傳統信託限制(BVI 目前一般信託最長可達 360 年,但目的信託或特定架構能實現無限期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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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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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TA 的標的資產限制。
VISTA 法案的適用對象非常嚴格,信託直接持有的股份,只限於註冊在英屬維京群島 (BVI) 的公司。雖然這家 BVI 公司底下可以再去投資或持有其他國家的子公司,但直接放入 VISTA 信託架構的第一層控股公司,必須是 BVI 註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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