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假設孫媽媽的配偶孫爸爸希望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列適用時點何者錯誤?
(A)孫媽媽過世時
(B)孫爸爸與孫媽媽離婚時
(C)孫媽媽成立由女兒作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時
(D)孫爸爸與孫媽媽雙方同意並向法院聲請登記將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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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2), D(1), E(0) #3843380

詳解 (共 1 筆)

#7405540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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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適用前提,必須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或改用分別財產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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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媽媽成立「以女兒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雖然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但這屬於孫媽媽生前的財產處分行為,並未導致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因此,在信託成立的當下,孫爸爸並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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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孫媽媽是為了減少配偶分配,而於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財產,這僅會涉及民法第 1030-3 條的「財產追加計算」,而非適用時點。其餘選項(過世、離婚、向法院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皆會造成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合法之適用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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