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種宗教信仰及行為,應受憲法之最高程度保障?
(A)宗教團體自定其宗教領袖之選出方法
(B)於臺北車站傳播教義
(C)特定教派之生死觀
(D)宗教儀式之進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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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15), C(413), D(55), E(0) #3930274
統計: A(212), B(115), C(413), D(55), E(0) #3930274
詳解 (共 7 筆)
#7415009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種宗教信仰及行為,應受憲法之最高程度保障?
- (C)特定教派之生死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憲法第 13 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其保障範圍可區分為「內在信仰之自由」與「外在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自由」。-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個人的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層次(例如:對神祇的認知、對靈魂、特定教派之生死觀等內心世界的虔誠信念)。這屬於靈魂與精神的私密領域,不會直接干涉他人,因此應受憲法「絕對之保障」(最高程度保障),國家不可以用任何理由加以侵犯或剝奪。
其他選項說明
- (A) 宗教團體自定其宗教領袖之選出方法:
- 宗教團體自定其宗教領袖之選出方法(宗教結社/組織自主權),雖然依釋字第 573 號解釋 應受國家尊重,但其本質仍屬「外在之宗教結社自由」,涉及團體法制與社會秩序,僅受相對保障。
- (B) 於臺北車站傳播教義:
- 於臺北車站傳播教義屬於「外在之宗教行為自由」(傳教自由),且在公共場所(車站)進行,涉及公共空間的使用規章、大眾通行權利與公共秩序,僅受相對保障。
- (D) 宗教儀式之進行方式:
- 宗教儀式之進行方式(例如:放生活動、噪音管制、焚燒紙錢等),亦屬於「外在之宗教行為自由」,因容易影響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或他人權益,僅受國家法律必要最小限度內的相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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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256
內在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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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126
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種宗教信仰及行為,應受憲法之最高程度保障?
(A) 宗教團體自定其宗教領袖之選出方法
屬於宗教結社與自主權。
(B) 於臺北車站傳播教義
屬於外在傳教行為(且涉及公共場所的使用管理)。
(C) 特定教派之生死觀
內心信仰之自由(絕對保障)
(D) 宗教儀式之進行方式
屬於外在宗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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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462
釋字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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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623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意旨,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可區分為「內在信仰自由」與「外在宗教行為自由」:
- 憲法保障的「內在信仰自由」涉及人類內心最深層的精神活動(如特定教派對宇宙、神明或生死觀的看法),屬於國家權力絕對不可干預、侵犯的領域,因此受到最高程度(絕對)的保障。
- 凡是涉及外在的宗教行為、宗教結社或儀式進行,因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國家在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必要最小限度內,仍得依法予以適當的限制(屬於相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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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分析
- ⭕ (c) 特定教派之生死觀:屬於內心的思想與信仰範疇(內在信仰自由),國家公權力完全無法且不得介入驗證或干預,享有最高程度(絕對)的保障。
- ❌ (a) 宗教團體自定其宗教領袖之選出方法:屬於宗教結社與人事管理權的範疇(外在結社自由),雖受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保障其組織自主權,但若涉及重大公益,仍可在必要最小限度內受到法律限制(相對保障)。
- ❌ (b) 於臺北車站傳播教義:屬於外在的傳教行為,臺北車站為公共場所,傳教活動必須配合車站的公共秩序、動線安全及空間管理規範(相對保障)。
- ❌ (d) 宗教儀式之進行方式:屬於外在的宗教行為自由,其進行方式若影響到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如噪音、燃放鞭炮、焚燒紙錢等),國家仍得依法予以合理限制(相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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