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學說上有認為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具有「國家目標條款」之性質。下列關於「國家目標條款」之敘述,
何者錯誤?
(A)國家目標條款除規定於憲法本文外,亦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
(B)國家目標條款所規定的內容,就是具體化的公共利益,可據以指出所有國家行為應遵循之方向
(C)國家目標條款如何實踐,主要仰賴於立法者來具體型塑,立法者在此享有高度自由
(D)國家目標條款賦予人民可據以請求司法實現的主觀公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 B(186), C(412), D(544), E(0) #3342584
統計: A(68), B(186), C(412), D(544), E(0) #3342584
詳解 (共 7 筆)
#7567602
-
(A) 正確: 國家目標條款(基本國策)除了明定在《憲法》本文第十三章(第 142 條至第 169 條,包含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等)外,因應時代變遷,也大量補充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如基本政策、兩性平等、身心障礙者保護、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等)。
-
(B) 正確: 國家目標條款是將抽象的「公共利益」加以具體化,明文寫入憲法中,作為指引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國家權力機關行使職權時應遵循的客觀方針與最高指導原則。
-
(C) 正確: 國家目標條款多屬於政治或社會性的方針(方針條款),由於多數條文較為抽象,無法直接由司法機關落實,因此主要仰賴立法者透過「制定法律」來將其具體型塑與落實。立法者在不違反憲法精神的前提下,享有相當高度的立法形成自由與裁量權。
-
(D) 錯誤: 國家目標條款(基本國策)的性質属于「客觀法規範」或「方針條款」。它用來拘束國家機關的作為,但原則上並不賦予人民「主觀公權利」。也就是說,人民不能直接拿憲法基本國策的條文(例如憲法要求國家給予社會救助、振興文化等規定)作為訴訟依據,去向法院或司法機關請求給付特定的福利或權利,必須等到立法者將其制定為具體法律(如社會救助法)後,人民才能依據該法律主張權利。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