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某夜,甲埋伏於巷口欲射殺乙,甲見一人走近時以為是乙,立即開槍射擊,但遭擊斃的卻是無辜 的路人丙。有關本案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屬打擊錯誤
(B)本案屬因果歷程錯誤
(C)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D)就乙部分,甲成立殺人未遂;就丙部分,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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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0), C(74), D(23), E(0) #4002746
統計: A(15), B(0), C(74), D(23), E(0) #4002746
詳解 (共 6 筆)
#7476438
4 某夜,甲埋伏於巷口欲射殺乙,甲見一人走近時以為是乙,立即開槍射擊,但遭擊斃的卻是無辜 的路人丙。有關本案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案屬打擊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
(B) 本案屬因果歷程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
(C)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正確,因為甲對丙仍有殺人之認知及意欲,僅是客體之誤認)
(D) 就乙部分,甲成立殺人未遂;就丙部分,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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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856
正確答案是 (C)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解析
- 核心考點:本題考查刑法總則中,構成要件錯誤的「客體錯誤(等價客體錯誤)」。
- 判斷步驟:
- 什麼是客體錯誤?
行為人主觀上想殺某個對象,但在看錯、誤認的情況下,對眼前的目標開槍。這屬於「誤認客體」的客體錯誤,並非開槍射偏的打擊錯誤。-> (A) 錯誤 - 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
甲主觀上想殺的乙是「人」(刑法第 271 條的構成要件客體),客觀上被殺死的丙也是「人」。這種「人誤認作人」的情況,在法律上價值完全相同,稱為「等價客體錯誤」。 - 結論(法定符合說):
依我國實務與學說主流所採的「法定符合說」,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也有「殺死人」的事實,兩者在法定構成要件上完全符合,因此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甲對丙直接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罪,不需再區分為對乙未遂、對丙過失。-> (C) 正確、(D) 錯誤
- 什麼是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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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分析
- (A) 錯誤:這不是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打擊偏向)是指甲瞄準乙開槍,但因為槍法太差或丙突然走過去,導致子彈射偏打中丙(行為人沒看錯,是手段失誤)。本題甲是「看錯人」,所以是客體錯誤。
- (B) 錯誤:因果歷程錯誤是指行為人對「犯罪結果發生的方式」發生誤會(例如:以為把人絞死,結果人是被埋進土裡悶死的)。本題是單純的看錯目標,與因果歷程無關。
- (D) 錯誤:如果本題是「打擊錯誤」,才會採具體符合說導出「對乙殺人未遂、對丙過失致死,兩罪想像競合」的結論;但本題是「等價客體錯誤」,直接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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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376
對,你這題的答案是 C。我前面把「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講錯了,這題要用法定符合說來判斷。
題目是:
甲想殺乙 → 把丙誤認為乙 → 開槍 → 丙死亡。
關鍵:乙、丙都是「人」,侵害的法益相同,都是生命法益。
所以在法定符合說下,甲雖然認錯人,但其殺人故意仍然可以及於實際被殺的丙。
因此: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C 正確。
逐項:
A 錯:本案不是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是「認對人,但是打錯人」。
例如:
甲看到乙 → 瞄準乙開槍 → 子彈偏掉打死丙。
本題則是:
甲看到丙 → 誤認為乙 → 對丙開槍。
這是客體錯誤(對象錯誤)。
B 錯:不是因果歷程錯誤
本題沒有「死亡結果發生的因果歷程與甲預想不同」的問題。
C 對 ✅
甲本來就有殺人故意。
雖然甲把丙誤認成乙,但是:
乙=人
丙=人
兩者都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所保護的「人之生命」。
因此依法定符合說,甲的殺人故意可以及於丙。
丙死亡 → 殺人既遂罪。
D 錯
D 認為:
乙 → 殺人未遂
丙 → 過失致死
這是把「認錯人」當成必須分開處理,採取類似具體符合的思考。
但本題採法定符合說,甲對「人的生命」具有殺人故意,實際又殺死了丙,因此直接成立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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