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甲、乙兩兄弟合夥創立 Brother 企業,甲年事已高,想要將其部分財產贈與獨子 A 及已成年 孫子 B,但又擔心贈與財產會被詐騙,因此想要辦理信託,由甲擔任委託人,乙擔任受託 人,A、B 為受益人且受益權各半。信託契約未載明保留變更受益權之比例,有關此類型信 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民事信託
(B)須受信託法的約束,但不受信託業法的規範
(C)信託成立後,甲如需變更 A、B 兩人之受益權比例,需取得受益人同意
(D)甲於訂定契約當日即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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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9), C(31), D(78), E(0) #3413499
統計: A(10), B(29), C(31), D(78), E(0) #341349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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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 (A) 應計委託人父贈與總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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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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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其贈與標的為「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農地所有權本身,受益人亦無法自成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並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故無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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