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甲審判長在開庭時,因為被告律師不斷飾詞狡辯被告罪行並冗長發言,讓審理程序難以進行;故甲激於義憤,打斷被告律師陳述,並在法庭上怒斥其行為達半小時。依據相關規定,下列對甲行為的評價,何者正確?
(A)因甲身為法官,有指揮訴訟權力,自可在法庭上斥責被告律師
(B)甲的行為係基於其義憤所致,情有可原,甲的行為不違反法規
(C)甲基於尊重與服務民眾的規範要求,不應打斷律師發言,應讓律師暢所欲言
(D)因維持法庭秩序需要,甲可阻止律師不必要的冗長發言,但不應該斥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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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12), E(0) #4002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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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4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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