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624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對人民身體自由所致之侵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B) 人民之自由、權利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受有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C) 因刑事訴訟與軍事審判性質不同,立法者得規定限於依刑事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所致侵害,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D) 軍事審判所致冤獄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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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7), C(21), D(36), E(0) #4000516
統計: A(6), B(137), C(21), D(36), E(0) #4000516
詳解 (共 4 筆)
#7487994
《冤獄賠償法》已於 2011 年大幅修法更名為《刑事補償法》。這是一部用來補償人民在刑事訴追或審判過程中,因為遭到錯誤關押(如羈押、服刑等),導致自由受損的救濟法律。只要符合法定無罪或不起訴確定等要件,不論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國家都必須給予金錢補償。 [1, 2, 3, 4]
核心重點與補償標準
名稱改變:由「冤獄賠償法」改為「刑事補償法」,將「賠償」改為「補償」,代表國家實現刑罰權時對個人自由權利造成的「特別犧牲」給予填補,不以公務員有過失為前提。 [1]
適用範圍:擴大涵蓋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包含無罪判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撤銷保安處分確定前曾受拘束人身自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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