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客觀歸責理論中之信賴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若得主張信賴原則,就欠缺期待可能性
(B)甲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仍得信賴他車會閃避
(C)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D)主治醫師甲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針對護理師的醫療過失,基於醫療分工原則,甲仍得主張信 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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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68), C(2257), D(322), E(0) #3524917
統計: A(331), B(68), C(2257), D(322), E(0) #3524917
詳解 (共 6 筆)
#7265045
有關客觀歸責理論中信賴原則的敘述,選項 (C) 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是正確的,因為行為人的違規行為(未減速)已提高了風險,使自己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因此不能再信賴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這符合信賴原則排除的例外情況。
選項分析:
- (A) 若得主張信賴原則,就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正確。信賴原則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一部分,用來判斷行為是否應被歸責;而期待可能性是判斷「罪責」的標準,兩者判斷階段不同,但信賴原則的成立確實能排除期待可能性,這點有其道理,但題目問的是敘述是否正確,而 (C) 描述的例外情況更為精確。
- (B) 甲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仍得信賴他車會閃避:不正確。甲的違規行為(跨越雙黃線逆向)已製造了高度危險,此時不能再信賴他車會為其違規行為留出空間,風險已超出一般社會容許範圍。
- (C) 甲依道路交通規則駕駛汽車,雖見路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未減速而碰撞該路人,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正確。甲雖然遵守了部分規則(依交通規則駕駛),但見到有人違規穿越時未減速,此「未減速」行為已違反注意義務,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路人被撞的風險),因此不能再以「信賴原則」主張無過失。
- (D) 主治醫師甲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醫療行為,針對護理師的醫療過失,基於醫療分工原則,甲仍得主張信賴原則:不正確。醫療分工原則是有限度的,主治醫師對下級醫護人員的行為有監督責任,甲若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危險醫療行為,其自身已違反監督義務,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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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708
期待可能性:
對於某一行為,欲認定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必須一般社會對於該行為人能期待其不為該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能期待該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而該行為人竟違反期待而為犯罪行為者,即發生刑事責任。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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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原則:
刑法上的信賴原則,係運用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從事風險行為的危險分配規則,當行為人從事社會分工活動時,雖然其行為本質上為製造風險的行為,但如果其行為合乎規則,即可合理信賴他人也會同樣地遵守分工規則,以使社會活動順暢進行。
(來源: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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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張信賴原則,就是相信他人不會有犯罪行為,有期待可能性的適用。
B:自己的行為違反規則,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相信對方不會撞上來。
C:正確。即使對方有違規行為,自己卻沒有盡到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仍不能完全免除責任。
D:有義務制止違規行為卻不制止,其消極行為本身也不合規則。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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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756
這題在考 客觀歸責理論中的「信賴原則」,核心就是:
? 在自己遵守規範的前提下,可以信賴他人也會守規則
? 但「自己違規」或「明知他人違規」時,就不能主張
我們一個一個看:
(A)
❌ 錯
信賴原則是「客觀歸責」的判斷問題
? 不是「期待可能性」(那是責任層次)
→ 兩個概念不同層次,不能混用
(B)
❌ 錯
甲已經「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自己違規)
? 違規者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不能說別人應該閃你
(C)
✅ 對(關鍵選項)
甲雖然原本合法駕駛,但:
? 已經「看到路人違規穿越」
此時情況改變:
? 對違規行為已有具體認知 → 信賴被打破
所以:
? 仍不減速而撞人 → 不得主張信賴原則
(D)
❌ 錯
醫療分工確實有「信賴原則」
但前提是:
? 分工合理、監督義務已盡
題目說「任由護理師獨自執行」
? 顯然違反監督義務
→ 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 正確答案:
? (C)
? 超速記(考試一秒判斷)
? 信賴原則成立要件:
1. 自己守規則
2. 沒有看到對方違規
3. 沒有監督義務漏洞
? 破功三大關鍵字:
• 自己違規 ❌
• 已知他人違規 ❌
• 應監督卻放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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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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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核心整理與比較
雖然這兩個概念都涉及「行為人在社會運作中是否應負擔責任」,但它們在刑法三階層中所處的判斷層級與核心關注點完全不同:
| 比較項目 | 信賴原則(Principle of Reliance) | 期待可能性(Expectability / Zumutbarkeit) |
| 刑法審查層級 | 構成要件 / 客觀歸責 (或過失義務之審查) | 罪責層次 (規範罪責理論的核心) |
| 核心意涵 | 在社會分工或交通運作中,自己遵守規則的前提下,得信賴他人也會遵守規則。 | 考量行為人當時的極端處境,社會「能否期待」他選擇去做合法行為。 |
| 主要功能 | 排除行為人的注意義務,進而排除客觀歸責或不成立過失。 | 作為「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即使有違法行為,亦可免除或減輕罪責。 |
| 經典適用場景 |
1. 道路交通運作(如:正常行駛時遇路人突發衝出)
2. 醫療分工(主治醫師信賴護理師執行專業職務)
|
1. 被不法強暴脅迫而被迫為罪(如:搶匪持槍抵頭逼迫開車)
2. 極端生存困境
|
| 限制/破功條件 |
1. 自己先違規
2. 已明知他人違規(信賴已打破)
3. 涉及特別需要照顧的對象(如幼童、失智老者)
|
僅限於極端特殊處境,若僅是一般客觀上履行困難或心理壓力,實務通常不予採認,適用極為嚴格。 |
二、 文章推薦與文獻出處
若欲進一步研究相關學術論述,可參閱以下經典文章與法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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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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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概括:探討「無期待可能性」作為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的發展歷史,從過失犯注意義務的限縮,擴展至極端艱難處境下的刑事責任減免,並分析台灣與德國實務態度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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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 685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許宗力大法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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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概括:論述法律見解錯誤與「無期待可能性」在阻卻責任層次上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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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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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概括:分析信賴原則起源自德國判例(因應現代危險社會與交通工具發展),如何從過失責任過重轉變為合理分配風險,以及從交通領域延伸至醫療團隊分工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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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出版 / 月旦法學知識庫(可檢索:信賴原則與客觀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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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學者的常見論文主題:例如黃榮堅、林山田或許玉秀教授對於過失犯、客觀歸責與信賴原則成立要件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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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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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期待在一定、特定的情況下不會犯罪。
信賴原則:(相信社會),自己在遵守法治的情況下信賴他人都不會違規。
一、 概念核心整理與比較
雖然這兩個概念都涉及「行為人在社會運作中是否應負擔責任」,但它們在刑法三階層中所處的判斷層級與核心關注點完全不同:
| 比較項目 | 信賴原則(Principle of Reliance) | 期待可能性(Expectability / Zumutbarkeit) |
| 刑法審查層級 | 構成要件 / 客觀歸責 (或過失義務之審查) | 罪責層次 (規範罪責理論的核心) |
| 核心意涵 | 在社會分工或交通運作中,自己遵守規則的前提下,得信賴他人也會遵守規則。 | 考量行為人當時的極端處境,社會「能否期待」他選擇去做合法行為。 |
| 主要功能 | 排除行為人的注意義務,進而排除客觀歸責或不成立過失。 | 作為「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即使有違法行為,亦可免除或減輕罪責。 |
| 經典適用場景 |
1. 道路交通運作(如:正常行駛時遇路人突發衝出)
2. 醫療分工(主治醫師信賴護理師執行專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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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不法強暴脅迫而被迫為罪(如:搶匪持槍抵頭逼迫開車)
2. 極端生存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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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破功條件 |
1. 自己先違規
2. 已明知他人違規(信賴已打破)
3. 涉及特別需要照顧的對象(如幼童、失智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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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於極端特殊處境,若僅是一般客觀上履行困難或心理壓力,實務通常不予採認,適用極為嚴格。 |
二、 文章推薦與文獻出處
若欲進一步研究相關學術論述,可參閱以下經典文章與法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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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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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概括:探討「無期待可能性」作為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的發展歷史,從過失犯注意義務的限縮,擴展至極端艱難處境下的刑事責任減免,並分析台灣與德國實務態度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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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 685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許宗力大法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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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概括:論述法律見解錯誤與「無期待可能性」在阻卻責任層次上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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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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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概括:分析信賴原則起源自德國判例(因應現代危險社會與交通工具發展),如何從過失責任過重轉變為合理分配風險,以及從交通領域延伸至醫療團隊分工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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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出版 / 月旦法學知識庫(可檢索:信賴原則與客觀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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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學者的常見論文主題:例如黃榮堅、林山田或許玉秀教授對於過失犯、客觀歸責與信賴原則成立要件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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