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
(A)甲受乙之詐欺而購買乙之贗品
(B)甲以自己名義擅自將乙之高級皮包交付,並移轉所有權於丙
(C)甲與乙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但未以書面為之
(D)甲為乙之代理人,未經乙允許而與甲自己訂立土地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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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0), C(0), D(5), E(0) #3993032
統計: A(14), B(0), C(0), D(5), E(0) #3993032
詳解 (共 4 筆)
#7467794
選項A :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選項B:
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選項B:
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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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
民法第756-1條:
民法第756-1條:
第一項: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第二項: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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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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