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下設職務法庭審理之
(B)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應設參審員為合議庭成員
(C)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不服者,得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之
(D)公務員所為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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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1), C(42), D(340), E(0) #396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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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7512906
這題的正確答案為 (D)。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以下針對選項 (D) 舉例說明:
舉例說明
案例:公務員酒後駕車
* 刑罰或行政罰: 若某公務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過高,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刑罰);或若未達刑事處罰標準,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警察機關開立罰單裁處罰鍰(行政罰)。
* 懲戒: 該公務員酒駕行為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主管機關仍可將其移送懲戒法院,由懲戒法院判決撤職、降級或罰款(懲戒處分)。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說明
* (A) 錯誤: 懲戒法院分為「第一審(懲戒法庭)」與「第二審(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職務法庭」係專門審理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與監督處分案件。
* (B) 錯誤: 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時,合議庭成員皆為職業法官,並未引入參審員(參審員制度僅適用於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
* (C) 錯誤: 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者,應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而非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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