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日甲趁機侵入乙之住宅內竊取財物,分別竊得乙之金項鍊、乙妻之黃金條塊、乙之子之手錶、 乙之女之現金。依據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一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四個普通竊盜罪,數罪併罰
(B)甲成立一個無故侵入住宅罪與四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數罪併罰
(C)甲僅成立一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
(D)甲成立四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屬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2), C(143), D(15), E(0) #3891898
統計: A(8), B(2), C(143), D(15), E(0) #3891898
詳解 (共 2 筆)
#7499784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C) 甲僅成立一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
這是國家考試(如司法特考、高普考)中極為經典的「結合犯」與「一行為侵害數財產法益」的罪數論考題。以下為核心觀點的解析:
1. 結合犯的特性:無故侵入住宅罪已被「吸收」
- 法律定性(不另論第 306 條):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而犯竊盜罪者,為加重竊盜罪。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一貫認為,該款將「無故侵入住宅」與「竊盜」兩個原本獨立的罪名相結合,特別設立了一個獨立的加重處罰條文(性質上屬於結合犯)。因此,當行為人是以侵入住宅的方式行竊,其侵入住宅的行為就直接成為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直接論以加重竊盜罪即可,不再單獨宣告《刑法》第 306 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排除選項 A、B)。
2. 行為數的認定:在同一個時空下,屬於「一個竊盜行為」
- 雖然偷了四個人的東西(乙、乙妻、乙之子、乙之女):
甲是「趁機侵入住宅內」,在同一個時空地點、以同一個接續的行竊動作,把住宅內的金項鍊、黃金條塊、手錶、現金一併搜刮帶走。 - 實務見解(社會外觀的一行為):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常見之 108 年刑法概要實務命題基準)指出,此種在一處同時竊取數人財物的狀況,在法律與社會客觀通念上,僅能算是一個竊盜行為。 - 不適用想像競合:
既然「只有一個竊盜行為」,且財產法益(持有權)是以支配範圍來認定。甲侵入該住宅,是侵害了該全家共同生活體的支配管領。在實務上,這不算是一行為觸犯數個加重竊盜罪名去作想像競合(排除選項 D)。 - 結論:
一次侵入竊取數人財物,既然只有一個竊盜行為,實務上僅成立「一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
選項錯在哪裡?
- (A) 錯誤: 侵入住宅已被加重竊盜罪結合吸收,不另論罪;且在同一個家裡偷多人的東西,屬於一個竊盜行為,不能拆成四個普通竊盜罪來數罪併罰。
- (B) 錯誤: 理由同 A,既不另論侵入住宅罪,亦不屬於四個獨立行為的數罪併罰。
- (D) 錯誤: 這是學說上可能討論的見解(學說部分學者認為財產權專屬不同人,應成立四個加重竊盜罪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但題目明確要求「依據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實務上就是單純論以一個加重竊盜罪,因此不能選 D。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