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將A機器一台出賣給乙,價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機器已經交付,但乙迄未支付價金。於是,甲對乙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返還A機器,但乙均置之不理。於是甲列乙為被告,主張買賣契約已經解除,先位聲明乙應返還A機器;倘如法院認為買賣契約解除未發生效力,則後位聲明乙應給付100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二)本件訴訟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或無理由時,各應如何判決?(15分)
詳解 (共 1 筆)
Jerry
詳解 #7479110
(二)先位聲明有理由或無理由時,法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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