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有住所在苗栗縣的丁,請求賠償甲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訴外人乙、丙各60萬元、200萬元。甲主張:「丁於去年暑假期間誘拐其時年15歲的女兒丙至南投縣山區數週,限制丙的行動自由並為性虐待,造成丙心靈嚴重創傷;甲與乙為丙的父母,因尋找及其後照顧女兒丙,極度焦慮痛苦。」問: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情形;如有不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置或裁判?(40分)
一、甲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有住所在苗栗縣的丁,請求賠償甲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訴外人乙、丙各60萬元、200萬元。甲主張:「丁於去年暑假期間誘拐其時年15歲的女兒丙至南投縣山區數週,限制丙的行動自由並為性虐待,造成丙心靈嚴重創傷;甲與乙為丙的父母,因尋找及其後照顧女兒丙,極度焦慮痛苦。」問: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情形;如有不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置或裁判?(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