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甲涉犯貪污罪嫌(屬強制辯護案件) ,被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經辯護人與檢察官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羈押。嗣後被告之辯護人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依法審查後,認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許可具保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甲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惟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原停止羈押之裁定」,再執行羈押,法官行再執行羈押審查庭時,僅被告及檢察官到庭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再執行羈押理由及必要性,裁定再執行羈押。試論法院行「再執行羈押」 之程序是否合法?理由安在?(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3 筆。
劉書座
申論題作答 #88896
82 分
82
總分
5分52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6
作答大綱
程序不合法 311 羈押應選任辯護人
正文
法院「再執行羈押」 之程序不合法,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林采靖
申論題作答 #66416
52 分
52
總分
209分3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6
正文
法院之程序不合法 在執行羈押時,是否需辯護人在場協助,有不同看法: 有認為...
簡慧馨
申論題作答 #17243
88 分
88
總分
101分42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4
正文
(一)再執行羈押應遵受之程序事項等同一般羈押: 本件是被告先羈押,其後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