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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1.固力學及熱力學;2.流體力學;3.金屬材料
金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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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專業英文#140935(25題)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一般組(選試越南文):外國文(越南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140934(25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40933(22題)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一般組(選試韓文):外國文(韓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140931(25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刑事警察人員電子監察組:資料庫管理與運用#140930(6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移民行政、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別、各類科組、各組別:英文#140929(20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警察專業英文#140928(25題)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一般組(選試西班牙文):外國文(西班牙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140927(23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移民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40925(30題)
115年 - 115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數理組(選試英文):機率統計#140923(14題)
最新試題
複選題40.有關總凱氏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凱氏氮包括氨氮及無機氮 (B)總凱氏氮包括氨氮及有機氮 (C)檢測總凱氏氮需經過消化 (D)總凱氏氮包括氨氧、硝酸塩氮及亞硝酸塩氮
複選題39.下列何者為水中氯鹽之檢測方法? (A)硝酸汞滴定法 (B)硝酸銀滴定法 (C)比色法 (D)塗抹法
複選題38.水中大腸桿菌分析結果之單位為何? (A) ppb (B) ppm (C) CFU/100mL (D) MPN/100mL
最新申論題
第二題:請說明水質標準檢驗方法中標準品之特性。(每項 2 分)
(二)依【圖一】氮氣(N2)、有機氮(Organic N)、氨氮(NH3-N)、亞硝酸鹽氮(NO2--N)、硝酸鹽氮(NO3--N)的循環關係,請填入其需要的轉換機制名稱(A, B, C, D, E, F)分別為何?
(一)請說明地球氮循環的重要性。
最新課程
醫用微生物免疫學
講師:
Feng Ling Yu
簡介:
各級公職醫用微生物免疫學常考題型解析(非選擇題)
工程力學
講師:
林佳瑩
簡介:
●考前補帖《針對國考精選本科目重點筆記》 有別於傳統教科書的編排,將相關聯內容排列在一起,更方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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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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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題筆記
民法 親屬 第 11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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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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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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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民法 繼承 第 11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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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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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描述: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繼承 第 1139 條
課程:
民法 繼承
章節: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描述: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最新討論
46 稱法律行為者,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獨立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法律行為? (A)甲出賣 A 地予乙 (B)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 (C)甲發現鄰居乙的房子失火而奮勇救火 (D)甲捐助財產設立財團法人
47 民法關於結婚之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男女雙方皆須年滿 18 歲 (B)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C)雙方當事人應向地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D)直系姻親不得結婚
5 下列有關租金估計的敘述何者錯誤?(A)租金估價的價格種類包括正常租金與限定租金兩種(B)名目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C)續訂租金與正常市場租金不同,故續訂租金屬於限定租金(D)積算法用於評估正常租金
21. 下列何者是非營利組織和企業的共通之處? (A)得從事營利行為 (B)進行盈餘分配 (C)申請公益勸募 (D)享有免稅地位
22. 某中央部會將其辦公大樓地下一樓委由民間業者進駐開設員工餐廳,屬於下列何種政府業務委託 民間辦理的模式? (A)委外興建公共設施 (B)機關內部業務委外 (C)行政檢查業務委外辦理 (D)行政助手
15 關於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之解散義務,由參與聚眾之人各自負擔,其中一部分解散者,除非剩餘之人已不成眾,否則剩餘之人仍可成立本罪(B)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分。依最高法院見解,本條為屬純正不作為犯(C)本條以具備為強暴脅迫之意圖為要件。而該強暴脅迫之意圖,必須存在於聚合之初,若在聚合之後或中途,始生此意圖者,並不成立本罪(D)本條以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而不解散為要件。而該 3 次命令間,應有相當間隔,若係連呼 3 次解散,仍屬 1 次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