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之憲法條文依據為《憲法》第 22 條
(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曾規定,暴力犯罪與性犯罪前科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此乃對於職業自由「客觀條件」的限制
(C)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D)地方政府要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地點若干公尺以上,此為 對於「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
(E)立法者若欲就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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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70), C(54), D(147), E(153) #3892003
統計: A(80), B(70), C(54), D(147), E(153) #3892003
詳解 (共 3 筆)
#7407490
這道題目主要測驗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自由」所發展出的「三階理論(藥劑師案,釋字第 584、649、719 號等解釋意旨)」。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與錯誤更正:
? 正確選項詳解
- (D) 地方政府要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地點若干公尺以上,此為對於「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
- 正確。 限制電子遊戲場與學校、醫院的距離,屬於對營業「地點(空間)」的規範。依據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733 號),凡涉及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皆屬於干預程度最輕的「執行職業自由」限制。
- (E) 立法者若欲就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 正確。 根據大法官審查基準(三階理論),限制人民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即個人透過努力可取得的資格、能力,如證照、學歷)時,立法者必須是為了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備實質關聯,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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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更正
- (a) 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之憲法條文依據為《憲法》第 22 條
- 錯誤更正: 職業自由(包括選擇職業與執行職業的自由)在憲法上的條文依據為 《憲法》第 15 條 的「工作權」保障,而非第 22 條的概括基本權。
- (b)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曾規定,暴力犯罪與性犯罪前科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此乃對於職業自由「客觀條件」的限制
- 錯誤更正: 大法官在 釋字第 584 號解釋 中指出,限制特定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計程車駕駛,這是屬於對職業自由 「主觀條件」 的限制,因為是否犯罪與個人的主觀行為控制有關,而非個人完全無法透過努力改變的客觀外在因素(如年齡或生理狀態)。
- (c)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錯誤更正: 大法官在 釋字第 649 號解釋 中明確判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只有視障者能從事按摩業,這對「非視障者」而言是屬於 「客觀條件」 的限制(因為非視障者不論如何主觀努力,都無法改變自己不是視障者的生理事實)。該規定也因違反比例原則而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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