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於行政罰法施行後,對於甲因其使用人乙故意或 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類推適用民法第 224 條規定,甲應就乙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故意或過失之責任
(B)直接適用民法第 224 條規定,甲應就乙之故意或過失,負推定之故意或過失責任
(C)準用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乙之故意或過失,視為甲之故意或過失
(D)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甲應就乙之故意或過失,負推定之故意或過失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6), C(39), D(115), E(0) #3928160

詳解 (共 3 筆)

#7417536
民法第224條之規定是否得類推適用於公法...
(共 9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495235
這題答案是 (D)。這是行政罰法非常重...
(共 14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518701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甲應就乙之故意或過失,負推定之故意或過失責任。 [1, 2]
以下用小朋友聽得懂的方式來解釋這個法律規則:

故事背景
想像一下,甲(主人/老闆) 派 乙(幫手/員工) 去幫忙跑腿。結果乙在跑腿的路上,因為不小心(過失)或故意的,把別人的玩具弄壞了,違反了規定。這時候,警察叔叔(行政機關)要處罰,那該怎麼算「甲」的責任呢?
這時候大法官和法官叔叔們開了一個大會(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討論出一個公平的辦法: [1]
為什麼選 (D)?白話三步驟:
不能直接當作是甲做的(排除 C):
雖然乙是幫甲做事,但乙畢竟是另一個獨立的人,我們不能直接一轉頭就說:「乙犯錯,就百分之百算成是甲故意犯錯!」這對甲太不公平了。
不能用民法嚴格的處罰(排除 A、B):
在一般借錢或買賣(民法)的世界裡,規定很嚴格,幫手犯錯,主人要「完全代替他負一模一樣的責任」。但是現在是政府要處罰人(行政罰),這攸關處罰,不能隨便抓人直接頂罪。
[1, 2]
要「比照」公司的規定,給甲一個解釋的機會(選擇 D 的原因):
法律裡有一條規定(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如果是「公司」的員工犯錯,我們會「先猜」是這家公司沒管好(這叫推定過失),但如果公司能證明自己其實管得很嚴、完全沒有偷懶,公司就可以不用受罰。
法官認為,既然大公司都可以有「解釋、證明自己沒錯」的機會,那普通的個人「甲」找幫手時,應該也要享有同樣的公平待遇!所以我們要比照(類推適用)這一條規定,先猜甲有錯,但如果甲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好好叮嚀、管教乙了,甲就可以不用被罰。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281960
未解鎖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
(共 4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