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明訂行政機關於裁處前,例外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D)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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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4), C(70), D(32), E(0) #3928163
統計: A(55), B(24), C(70), D(32), E(0) #3928163
詳解 (共 2 筆)
#7518716
我們用「學校老師要處罰不乖的小朋友」來解釋這題
想像一下,如果學校老師要處罰一個犯錯的小朋友,通常要先聽聽這個小朋友怎麼解釋(這在法律上叫做「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免得不小心誤會他。
但是,法律有規定,在某些特別嚴重或特殊的情況下,老師可以「直接處罰,不用聽小朋友解釋」。我們來看看題目裡的四個狀況:
- (A) 快要放學了,時間來不及(受法定期間限制):
如果一定要聽小朋友解釋,就會超過規定的時間,導致根本沒辦法處罰他。這時候為了趕快處理,老師可以不用聽他解釋,直接處罰。 - (B) 老師要一次處罰一百個一模一樣的錯(大量作成同種類裁處):
例如全校有一百個小朋友都沒帶聯絡簿,如果老師要一個一個聽他們解釋,可能到明年都處理不完!所以這種「大量、大家都犯一樣錯」的情況,也可以直接處罰。 - (D) 監視器拍得清清楚楚,大家都看到了(事實客觀明白):
如果小朋友上課偷吃糖果,被教室的攝影機拍到,或者老師眼睛睜得大大的直接抓到,證據百分之百確定。這時候不管怎麼解釋都沒用,所以老師也可以不用聽他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C) 呢?
- (C) 處罰太輕微了,沒必要聽他解釋:
這個規定是寫在別的法律(行政程序法)裡面。但在「行政罰法」(專門用來處罰人的法律)裡面,沒有這條規定!
因為「行政罰」只要是處罰,就算是罰一點點錢或小小的處罰,法律還是非常保護人民,除非遇到上面 A、B、D 那種特殊時間不夠或證據太明確的情況,否則絕對不能因為「處罰很輕」就隨便不讓人民解釋!ㅤㅤㅤㅤ
所以,(C) 假裝自己是行政罰法的規則,其實它走錯教室了,它不是行政罰法裡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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