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 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此係彰顯下列何項憲法原則?
(A)利益迴避原則
(B)正當程序原則
(C)平等原則
(D)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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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35), C(54), D(1153), E(0) #3961156
統計: A(38), B(435), C(54), D(1153), E(0) #3961156
詳解 (共 8 筆)
#7439557
J499摘錄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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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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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909
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 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此係彰顯下列何項憲法原則?
(A) 利益迴避原則
(B) 正當程序原則
(C) 平等原則
(D) 國民主權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文第四點: 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文第四點: 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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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157
正確答案為 (D) 國民主權原則。
超白話解說與實際舉例
這題如果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來理解,就是「聘用期限到了,就要重新面試」的概念!
- 什麼是「國民主權原則」?
憲法規定,國家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人民才是真正的大老闆)。立委或議員等民意代表,只是人民「暫時借給他們」權力去幫忙開會、管政府的員工。 - 為什麼任期到一定要改選?
既然是借的,就一定有期效(任期)。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的意思就是說:「時間到了,老闆(選民)就要重新投票打分數,決定要不要繼續雇用你。如果你們自己偷偷修法,把自己的任期延長、不讓人民重新投票,那就是篡位、搶走老闆的權力!」 這樣就違反了「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的國民主權原則。
其他選項為什麼不對?(用白話比較)
- (A) 利益迴避原則:
- 白話:公務員或官員在辦事時,如果遇到跟自己家或自己錢財有關的事,要主動走開(迴避),不能自己撈好處。這跟「任期到了要改選」無關。
- (B) 正當程序原則:
- 白話:政府要做處分或處罰人民之前,步驟要公平公開,例如要開公聽會、給人解釋的機會(像是前面題目提到的,法院停止執行前要先問過當事人意見)。這題在講主權的歸屬,不是在講辦事流程。
- (C) 平等原則:
- 白話:相同的事情要做相同的對待,不能莫名其妙歧視人。這題完全沒有提到差別待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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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相同的事情要做相同的對待,不能莫名其妙歧視人。這題完全沒有提到差別待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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