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下列何種公權力之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必要適用信賴 保護原則?
(A)授益處分之撤銷
(B)負擔處分之廢止
(C)行政規則之施行
(D)行政法規之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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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26), C(15), D(10), E(0) #393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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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741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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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授益處分之撤銷(正確):
「授益處分」是指帶給人民利益、權利或好處的行政行為(例如發給補助金、核發執照)。當行政機關事後想要「撤銷」(針對違法的處分)或「廢止」(針對合法的處分)這個處分時,因為已經改變了人民原本依賴的利益狀態,所以絕對會涉及人民的信賴利益,必須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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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523
- 釋字第525號解釋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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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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