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 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前述要求提示帳簿等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A)下命令之行政處分
(B)強制性之執行行為
(C)要求協助之行政指導
(D)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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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85), C(168), D(2), E(0) #3930147

詳解 (共 4 筆)

#7412958

按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準此,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要求銀行提示有關文件,依前揭規定銀行即負有協力調查之義務
可以從法條得知這是帶有應作為的下命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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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493
答案:(A) 下命令之行政處分 稅捐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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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531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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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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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316
關鍵句 ? 「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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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下命令之行政處分 稅捐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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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一、具強制力之行政檢查: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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