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 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前述要求提示帳簿等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A)下命令之行政處分
(B)強制性之執行行為
(C)要求協助之行政指導
(D)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統計: A(421), B(118), C(250), D(3), E(0) #3930147
詳解 (共 4 筆)
按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答案:(A) 下命令之行政處分
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辦公處所備詢」之行為,因其具有公權力性質、對相對人課予作為義務,且被調查者「不得拒絕」,並有第 46 條罰鍰規定作為制裁後盾,故其法律性質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高權措施,即下命令之行政處分。[yamol]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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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外部法律效果與強制性
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人員得要求提示帳簿文件或通知備詢,且明定「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並對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者課以罰鍰。此等規範使該要求具備強制力與法律上拘束效果,符合行政處分「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law.moj.gov] -
非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依《行政程序法》係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作為或不作為;但本案調查要求附有拒絕即受罰之法律效果,顯非行政指導。[yamol] -
非強制執行行為
強制性之執行行為通常屬行政執行階段之措施;而此處係調查課稅資料之「調查程序」中對协力義務之發動,屬於課予提示義務的命令性措施,性質上歸類為行政處分中之「下命處分」。[yamol] -
非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行政契約須雙方合意;調查人員之要求係稽徵機關單方依法所為,不待相對人同意,故非行政契約。[yamol]
相關法條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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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得……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president.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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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第 1 項: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文件者,處罰鍰。[ya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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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定義(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ya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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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定義(不具法律上強制力)。[yamol]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A) 下命令之行政處分。[yam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