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法規發生變動之新舊法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 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規
(B)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 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C)於撤銷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系爭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D)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 系爭請求權是否合法存在
統計: A(25), B(16), C(19), D(85), E(0) #3960461
詳解 (共 5 筆)
l 選項(A)中央法規基準法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l 選項(B)行政罰法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l 選項(C)、(D)涉及行政訴訟的違法判斷基準時
1.撤銷訴訟
(1)原則: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以「處分做成時」的法律和事實狀態作為違法判斷基準時
(2)例外:屬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尚未強制執行之行政處分」則應以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的時點,亦即「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作為裁判基準時。
2.給付訴訟之違法判斷基準時
學說一致認為,課予義務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均以「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法律及事實狀態之基準時,原則上只要言詞辯論終結時人民擁有法律上權利請求機關為金錢、特定物或可分物之給付,應依據最新的法律狀態,採取對人民權利有利的認定。但若嗣後之事實或法規變更,反而不利原告,此時應以申請時是否具有申請之資格,作為判斷之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