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自行向乙公司購買新臺幣 10 萬元之電 吉他一把,銀貨兩訖。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法定代理人尚未表示承認,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支付價金於乙之處分行為,有效
(C)乙給付電吉他於甲之處分行為,有效
(D)甲、乙間之處分行為,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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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 C(80), D(58), E(0) #3865404
統計: A(5), B(4), C(80), D(58), E(0) #3865404
詳解 (共 2 筆)
#7352925
1. 乙給付吉他的行為對甲而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民法第 77 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17歲的甲)所為的法律行為,如果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
解析: 當乙把電吉他的「所有權」移轉給甲時(處分行為),甲是不花一毛錢就單方面「取得了一個權利」。在法律評價上,取得權利(即便之後可能要付錢,那是債權行為的事)對甲是有利無害的。因此,乙移轉吉他給甲的物權行為,對甲而言是純獲利益,直接有效。
2. 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 買吉他要付10萬元,這對甲有負擔,所以買賣契約本身是效力未定(需要爸媽同意)。
乙給甲吉他(物權行為): 這是履行契約的動作。雖然契約還沒確定有效,但「移轉所有權」這個動作本身讓甲多了一把琴,法律上認為這部分對甲有利,所以先認定有效。
(D) 認為「皆效力未定」,是因為認為這是一整套交易,甲付錢和乙給琴應該併同看待。但若嚴格依照民法第 77 條與物權行為獨立性:
- 甲付錢給乙: 甲失去了10萬元的所有權,這對甲有損,所以效力未定(選項 B 錯)。
- 乙給甲吉他: 甲得到了吉他的所有權,這對甲有利,所以有效(選項 C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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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646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17 歲的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本題涉及民法上的「無因性原則(獨立性原則)」,必須將買賣契約(負擔行為)與交付金錢、交付物品(處分行為)分開來看:
- ❌ (A) 錯誤: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的契約(買賣契約),屬於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而非「無效」。
- ❌ (B) 錯誤:甲支付價金(金錢所有權移轉)給乙,屬於處分行為。這會讓甲喪失金錢所有權,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該處分行為同樣屬於效力未定。
- ⭕ (C) 正確:乙給付電吉他(電吉他所有權移轉)給甲,屬於處分行為。這使甲「純獲法律上利益」(白白取得電吉他的所有權,不負擔任何義務),依據《民法》第 77 條但書,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為有效。
- ❌ (D) 錯誤:承上所述,甲的處分行為(付錢)是效力未定,但乙的處分行為(給吉他)是有效,並非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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