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將所有之 A 屋,某日出租於乙,用於乙及其子女丙共同居住。嗣後,乙 將該屋之部分轉租於丁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屋因丙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毀損,乙須對丙之過失對甲負 賠償之責
(B) A 屋因丙之輕過失而失火毀損,乙仍須就丙之此等過失對甲負賠償之責
(C) A 屋係因乙之違法轉租於丁使用,因丁之輕過失而失火毀損,乙不須就 丁之此等過失向甲負賠償之責
(D) A 屋係因乙之合法轉租於丁使用,因丁之重大過失而失火毀損,乙不須 就丁之此等失火責任向甲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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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9), C(15), D(21), E(0) #3865411

詳解 (共 1 筆)

#7402460
  • (a) 正確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本題中的子女丙)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丙身為同居人,在保管租賃物時違反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法律上即構成抽象輕過失)致房屋毀損,屬於應負責之事由。因此,承租人乙必須就丙的過失行為向出租人甲負賠償責任。 [1, 2]
? 錯誤選項解析
  • (b) 錯誤
    • 依據民法第434條(失火特則)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規範為了保護弱勢承租人,特別將注意義務降低。
    • 當同居人丙因為「輕過失」而失火時,因承租人自身的責任已被法律限縮在「重大過失」,依據實務與多數見解,在契約責任層面,乙不須就丙的「輕過失失火」對甲承擔責任(乙僅在重大過失失火時負責)。 
  • (c) 錯誤
    • 依據民法第443條及第444條第2項規定,若承租人乙「違法轉租」房屋(即未經出租人同意且不符合局部轉租之除外規定),乙必須就次承租人丁之行為所生損害負絕對責任(事變責任)
    • 既然違法轉租要負事變責任,不論丁是輕過失、重大過失還是無過失,只要發生毀損(包括因輕過失失火),乙均須對甲負賠償之責,因此選項中稱「不須負責」是錯誤的。
  • (d) 錯誤
    • 依據民法第444條第2項規定,即使乙是「合法轉租」(本題中乙將「部分」轉租於丁,若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在無反對約定下屬於合法轉租),次承租人丁因「重大過失」失火毀損房屋時,丁已符合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的歸責要件。
    • 此時,乙身為承租人,仍必須就「可歸責於丁的事由(重大過失)」向出租人甲負擔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選項中稱「不須負責」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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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0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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