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拍賣人對於最高出價之買受人,為拍定之表示,屬法律行為
(B)有離婚請求權之一方,對他方事後為宥恕之表示,屬準法律行為
(C)天然瓦斯之數量、金額及繳款期限之通知,性質上屬債務履行之催告
(D)試驗買賣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交付試驗之商品為承認之表示,屬契約 成立之承諾意思表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29), C(38), D(74), E(0) #3865408
統計: A(19), B(29), C(38), D(74), E(0) #3865408
詳解 (共 2 筆)
#7402448
為什麼 (d) 是錯的?
-
關鍵法理:「試驗買賣」在買受人做承認表示之前,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
根據《民法》第 384 條規定:「試驗買賣,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
-
這意味著,當買賣雙方在交付試驗商品供買受人試用時,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只是這個契約處於「附停止條件」的狀態,尚未發生效力。
-
當買受人試用後做出「承認之表示」時,並非「成立契約的承諾」,而是使該契約的「停止條件成就」,進而讓已經成立的契約「發生效力(生效)」。因此 (d) 敘述其為「契約成立之承諾意思表示」在法理上是錯誤的。
ㅤㅤ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為什麼它們是對的):
-
(a) 拍賣人為拍定之表示,屬法律行為: 在拍賣中,拍賣人落槌(拍定)在法律上屬於契約的「承諾」意思表示,其內心想要發生契約成立的法律效果並表現於外,因此屬於法律行為。
-
(b) 宥恕之表示,屬準法律行為: 「宥恕」是指原諒配偶的重大過錯(例如通姦),這在法律上屬於感情的流露,稱為「感情表示」。感情表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法律規定(例如喪失離婚請求權),而非由當事人意思決定,因此屬於準法律行為。
-
(c) 天然瓦斯之通知,性質上屬債務履行之催告: 瓦斯公司寄發的繳費通知單,上面記載了具體的繳款期限與金額。實務與學說認為,這種通知除了告知度數(觀念通知)外,其最核心的法律性質是催促債務人在期限內履行債務(即意思通知中的「催告」)。若逾期未繳便會產生遲延責任,因此歸類為「債務履行之催告」是正確的。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