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刑法第 240 條和誘罪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不成立和誘罪
(B)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不成立和誘罪
(C)被誘人若無家庭或監督權人存在,仍成立和誘罪
(D)和誘罪之成立,以被誘人行動自由實際已被支配限制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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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30), C(96), D(59), E(0) #3960546
統計: A(22), B(230), C(96), D(59), E(0) #3960546
詳解 (共 3 筆)
#7434425
只要被誘人未滿16 歲,刑度直接從和誘罪(240 條三年以下)跳到略誘罪(241 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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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國 115 年最新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司法行政等類科)刑法測驗題。其考查核心在於和誘罪與略誘罪的適用年齡界線,以及本罪所保護的特殊「家庭監督權」法益:
• (A) 錯誤: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之規定:「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依然成立和誘罪。
• (B) 正確:依據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之明文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立法者認為未滿 16 歲之人不具備健全的「法律同意能力」,因此即便他是「自願(和誘)」跟著行為人走,法律也直接擬制、加重升格為較嚴重的略誘罪。也就是說,此時其罪名會是「略誘罪」,「不成立和誘罪」,故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 (C) 錯誤: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家庭的圓滿」以及「監護人(監督權人)對被誘人的支配監督權」。如果被誘人原本就沒有家庭或監督權人存在,就沒有這項法益可以被侵害,因此不成立和誘罪(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1980 號判例同此意旨)。
• (D) 錯誤:本罪與「妨害自由罪(如私禁、綁架)」不同。「和誘」是指用和平、引誘的方式取得被誘人同意使其脫離家庭。所以,被誘人的「行動自由」在客觀上並不需要被支配、限制或監禁,只要他實質上脫離了原本監督權人的支配範圍(例如:自願在外與引誘者同居,但仍可自由去超商買東西),就已經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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