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種情況,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中止未遂?
(A)著手犯罪行為實行後,雖盡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
(B)著手犯罪行為實行後,雖盡力防止,但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
(C)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己意防止結果發生
(D)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於結果未發生前己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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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2), C(8), D(19), E(0) #40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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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本題考刑法第27條第1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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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著手犯罪行為實行後,雖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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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667
11 下列何種情況,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中止未遂?
(A) 著手犯罪行為實行後,雖盡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中止犯或準中止犯的成立,仍須結果未發生)
(B) 著手犯罪行為實行後,雖盡力防止,但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27I但書)
(C) 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己意防止結果發生(§27I本文)
(D) 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於結果未發生前己意中止(§2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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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I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II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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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0743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 著手犯罪行為實行後,雖盡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
以下用最白話、最清晰的《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中止未遂(減刑發動機)」法條還原法,幫你一秒拆解這個經典的法條文字題:
關鍵:既然叫做「未遂」,結果就絕對「不能發生」!
這題考的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關於 【中止未遂(中止犯)】 的法律明文規定。我們不需要去想高深的法理,直接拿出刑法最基本的「國文邏輯」來對答案:
  • 「未遂」的最高天條:在刑法中,只要看到「未遂」兩個字,它的核心定義就是:「在客觀世界裡,犯罪的損害結果【絕對不能發生(沒有死人、沒有財產損失)】」。
  • 對照選項 (A):選項明文寫著「雖盡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例如:下毒後雖然趕快送醫院,但被害人最後還是死掉了)」。
    • 既然結果已經發生了(人死掉了),在刑法上就直接進入了 【既遂犯】 的大門,絕對、完全不可能再適用任何「未遂」的減刑規定!所以選項 (A) 是最標準的不適用情況。
    • (補充:在這種有盡力救人但人還是死掉的情況下,法官在量刑時頂多只能依刑法第 57 條審酌犯後態度良好給予輕判,或者看有沒有符合自首,但絕對不能用第 27 條的中止未遂減刑!)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中標法與刑法第 27 條原文大對照)
我們直接把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 的兩句黃金原文拆給大家看,你就會發現 (B)、(C)、(D) 通通都是法條搬過來的:
法條原文前半段:「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對應選項 D)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對應選項 C)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條原文後半段(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者】(對應選項 B),亦同。」
  •  (B) 敘述符合法條後半段:這在法律上叫做「準中止犯」。例如:甲對乙下毒後後悔了,趕快推乙去醫院洗胃。結果醫生檢查後發現,甲當初太笨買到假毒藥,就算不洗胃乙也不會死。雖然「結果不發生並不是因為甲送醫洗胃的功勞」,但因為甲在主觀上已經「拼盡全力去拯救(已盡力防止)」,所以大法官和刑法一視同仁,一樣給他中止未遂的減刑特權!
  •  (C) 敘述符合法條前半段:下毒之後,因為自己良心發現(己意),趕快拿解藥給對方吃,成功阻止對方死掉。
  •  (D) 敘述符合法條前半段:拿著刀子正要砍下去(已著手),突然想到家裡的媽媽,自己決定把刀子放下來不砍了(己意中止),結果也沒發生。
「中止未遂」考場免騙筆記
在考場上只要看到「中止未遂」的適用條件,請在心裡直接啟動這組絕對公式:
【只要結果發生(死人、東西被偷走)】 = 【100% 既遂】 = 【絕對不適用中止未遂!】
只要題目問「何者不適用中止未遂」,選項裡只要出現「但結果仍發生」、「犯罪仍既遂」,不用懷疑,它就是自相矛盾的錯誤項,直接無腦選 (A) 就能穩穩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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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53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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