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為袋地所有權人,乙為周圍地所有權人,有關袋地通行權之發生要件,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袋地作為家具工廠使用,乙至少須提供大貨車得以出入之安全通行 範圍
(B)甲之袋地作為非法爆竹工廠使用,所以乙可以拒絕甲之通行權
(C)乙認為甲未曾居住於該袋地上,所以可以拒絕甲之通行權
(D)乙不得以甲未支付償金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甲之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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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17), D(1), E(0) #386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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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914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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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1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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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袋地所有權人,乙為周圍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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