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即使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仍得有留置權
(B)留置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亦得做為抵押權之標的
(C)若留置物為可分者,則債權人於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僅得按其債權與 留置物之價值比例行使留置權
(D)若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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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9), C(11), D(14), E(0) #3865341

詳解 (共 2 筆)

#7399016
(a) 敘述正確。
  • 法規依據: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31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此為留置權的緊急留置權規定。
(b) 敘述錯誤,為本題選項目標。
  • 法理分析
    • 抵押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或依民法第 882 條規定之特定權利(如: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
    •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且以「占有動產」為成立與維持的要件,它無法獨立分離出來作為抵押權的設定標的。 
(c) 敘述正確。
  • 法規依據:根據民法第 932 條但書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此規定是為了避免債權人過度擔保而失之公允。
(d) 敘述正確。
  • 法規依據:根據民法第 932 條之 1規定:「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此條文保障了善意留置權人的法定優先受償權。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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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932

第 931 條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第 932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第 932-1 條
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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