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經營 A 當鋪,並僱有乙員工。某日,丙因缺錢花用,欲將其身上之 B 金 條拿來向 A 當鋪借錢,甲評估過後同意丙之請求,並將 B 金條交由乙保 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可能與丙就 B 金條約定動產質權以擔保還款
(B)甲可能與丙就 B 金條約定留置權以擔保還款
(C)乙為 B 金條之占有輔助人
(D)甲為 B 金條之直接占有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29), C(10), D(13), E(0) #3865342
統計: A(10), B(29), C(10), D(13), E(0) #3865342
詳解 (共 2 筆)
#7399020
❌ 正確選項(敘述錯誤)
- ? (b) 甲可能與丙就 b 金條約定留置權以擔保還款
- 原因: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28 條規定,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占有動產,且該動產之占有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利。留置權是依法直接發生的,不能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創設(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因此,甲與丙無法透過「約定」來設立留置權。
⭕ 錯誤選項(敘述正確)
- ? (a) 甲可能與丙就 b 金條約定動產質權以擔保還款
- 原因:根據《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動產之占有於債權人,供作債權擔保的物權。當鋪借貸(營業質)在法律性質上即屬於動產質權的一種,由雙方約定並移轉金條占有,敘述完全正確。
- ? (c) 乙為 b 金條之占有輔助人
- 原因:根據《民法》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或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本題中,乙是甲當鋪的員工,受老闆甲的指示與監督來保管 b 金條,因此乙僅為「占有輔助人」,並非真正的法律占有人,敘述正確。
- ? (d) 甲為 b 金條之直接占有人
- 原因:承接上點,乙只是占有輔助人,其管領力歸於僱主甲。甲透過員工乙對 b 金條進行事實上的管領,因此甲為該金條的「直接占有人」,敘述正確。
0
0
#7360936
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