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附加負擔或條件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負擔係對授益處分之受益人所作成的侵益處分;條件則係影響處分之生效與失效
(B)條件係與原處分結合,屬不可分離之構成部分;負擔則係另一獨立之處分
(C)負擔係對受益人課予義務,得強制其履行;條件則非屬義務之課予,無強制履行問題
(D)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原處分機關得廢止該行政處分;條件未成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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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2), C(146), D(182), E(0) #4026658
統計: A(19), B(72), C(146), D(182), E(0) #4026658
詳解 (共 4 筆)
#7510046
關於行政處分附加負擔或條件之附款,敘述錯誤為 (D)。
- (A) 負擔與條件之性質差異:負擔係於授益處分中附加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對受益人而言具侵益性質;條件則是用以決定處分效力發生(非受益者能努力改變)(停止條件)或消滅(解除條件)之附款。
(B) 附款之獨立性:條件與原處分結合且具不可分離性,不具獨立的法律效果;負擔則具獨立性,得單獨成為行政爭訟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C) 義務與強制執行:負擔是課予相對人之義務且具執行力,未履行時行政機關得依法強制執行;條件僅影響效力,不生義務課予與強制執行問題(因為受益人無法透過努力改變)。
(D)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原處分機關得廢止該行政處分;條件未成就者,亦同
錯誤原因:條件未成就僅使行政處分不生效力(停止條件)或失其效力(解除條件),並無所謂「未履行負擔得廢止處分」或「條件未成就得廢止處分」之問題;僅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行政機關始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之。
錯誤原因:條件未成就僅使行政處分不生效力(停止條件)或失其效力(解除條件),並無所謂「未履行負擔得廢止處分」或「條件未成就得廢止處分」之問題;僅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行政機關始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之。
| 拿到有「負擔」的糖果,如果你故意不聽話去寫作業(未履行負擔),大人可以生氣把糖果收回來(得廢止該行政處分);但如果是「條件」沒有發生(例如:明天沒下雨),這個糖果的承諾就只是「從頭到尾都不生效力」而已,並不需要、也不能去「廢止」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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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的錯誤選項是 (D)。
用小朋友聽得懂的口語來解釋:
正確答案 (D) 為什麼錯?:
如果叔叔答應給你糖果(授益處分),但附了一個條件「明天下雨」(條件),結果明天沒下雨(條件未成就),這只是代表糖果不會給你、處分不生效力而已,不能因為這樣就跑去罵叔叔或處罰叔叔說他違約要把原來的承諾「廢止」。只有「負擔」(叫你乖乖寫完作業才給糖)你故意賴皮不寫,叔叔才可以把糖果收回(廢止處分)! (A) 負擔與條件的差別:
負擔就像是大人答應帶你去樂園玩,但要你「順便幫忙收玩具」,這對你是多出來的麻煩(侵益);條件就像是開關,像是「身高滿120公分才可以玩」,決定你能不能玩(生效或失效)。 (B) 結合的緊密程度:
條件跟原來的決定黏得緊緊的、分不開;負擔則像是一個獨立的小約定,就算這個小約定出問題,不代表整個原來的決定就完全跟著蒸發。 (C) 能不能強制執行:
負擔叫你做事情你賴皮不作,大人可以生氣叫你一定要做(強制履行);條件只是卡在那邊(例如時間沒到、沒下雨),沒有規定你一定要去完成它,所以沒有強制你履行的問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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