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據大法官解釋,關於刑法第 310 條、311 條規範之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能證明言論為真實者,均不罰
(B)證明經合理查證,縱所查得之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不罰
(C)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D)此為個人言論自由之限制
統計: A(424), B(142), C(35), D(153), E(0) #3307427
詳解 (共 4 筆)
-
根據《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這表示,即使你能證明你說的話是「真的」,但如果你說的事情純屬他人的「私德」(例如某平民的私生活),且跟「公共利益」完全無關,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與名譽,依然會處罰。
-
因此,選項 (A) 使用「均不罰」(全部都不罰)過於絕對,忽略了「涉及私德」的例外情況。
|
刑法第 310 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此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及近期112年憲判字第8號)的核心精神。
- 法律不要求發言者必須證明內容「百分之百真實」,只要發言者經過「合理查證」,且沒有「明知為假」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即便後來發現內容有誤,也不受處罰。
- 這是為了避免寒蟬效應,保障言論自由。
|
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完整解題步驟(白話版)
Step 1:先搞懂「誹謗罪」
誹謗罪 = 講別人壞話、破壞別人名譽。
但是! 如果講的是真的,原則上不罰。
Step 2:記住例外(本題考點!)
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 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是真的,還是可以處罰!
? 白話舉例: 你到處說隔壁老王愛在家裡挖鼻孔(私德、跟公眾無關),即使是真的,還是可能被告誹謗。
Step 3:比對選項
-
(A) 能證明是真實者,均不罰 → 錯誤 ❌
-
「均」這個字太絕對了!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即使真實仍可能受罰
-
-
(B) 經合理查證,無惡意者不罰 → 正確
-
釋字第509號解釋就是這樣說的
-
-
(C) 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不罰 → 正確
-
刑法第311條第3款
-
-
(D) 這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 正確
Step 4:答案出爐
選項(A)說「均不罰」太絕對 → 選 (A)
? 歷年出處
| 年度 | 考試名稱 |
|---|---|
| 109年 | 農田水利新進人員甄試 |
| 113年 | 本題(第二次出現) |
出題頻率:⭐⭐⭐(高頻)
? 重點歸納
誹謗罪不罰的條件:
① 講的是真的(原則)
② 而且跟公共利益有關(例外)如果講的是真的,但只是別人的私事 → 還是可能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