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皆涉及對於表意內容之限制
(B)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所保護之公職威嚴法益,屬重要公共利益
(C)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客觀上須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始可能構成犯罪
(D)侮辱職務罪於本號判決中遭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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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2), C(22), D(53), E(0) #3891993
統計: A(12), B(102), C(22), D(53), E(0) #3891993
詳解 (共 3 筆)
#738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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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本判決認定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均係透過處罰特定言論內容,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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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憲法法庭認為,維持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威嚴與尊嚴,雖屬維護公務執行順利之目的,但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單純維持公職威嚴並非「重要公共利益」。若將「對公務員的侮辱」一律入罪,將對人民之言論自由產生過度限制,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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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判決指出,為避免言論自由受到過度侵害,侮辱公務員罪之適用,必須限於該侮辱行為「客觀上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況。若僅屬單純表達意見或情緒,而未達影響公務之程度,則不應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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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憲法法庭宣告刑法第 140 條侮辱職務罪違憲,並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至於侮辱公務員罪則在限縮解釋(即須有影響公務之事實)下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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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459
❌ 錯誤選項說明
- (b) 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所保護之公職威嚴法益,屬重要公共利益
- 原因:判決理由指出,所謂「公職威嚴」是指公務員身分或公職本身不受挑戰或質疑之威嚴。對政府公權力行使的監督、批評及表現評價,屬於憲法高度保障的言論自由,不能動用刑罰壓制。因此,「公職威嚴」不屬於不容質疑的公共利益,以刑罰保護公職威嚴不符合憲法維護言論自由的意旨,進而導致侮辱職務罪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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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選項說明
- (a) 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皆涉及對於表意內容之限制
- 說明:這兩項罪名都是針對行為人所表達的言論內容(即「侮辱」的言詞或行為)進行處罰,因此在憲法審查上皆屬於對人民「表意內容之限制」。
- (c) 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客觀上須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始可能構成犯罪
- 說明:本號判決對「侮辱公務員罪」採取了限縮性的「合憲性解釋」。判決主文明確要求,當場侮辱公務員的行為,主觀上須基於妨害公務的目的,且客觀上「須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明顯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在此範圍內才算合憲。
- (d) 侮辱職務罪於本號判決中遭宣告違憲
- 說明:判決主文第二項明確宣告,刑法第 140 條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即宣告違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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