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對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
(B)國家制定法律強制蒐集個人資訊時,應視所蒐集之資訊是否屬私密敏感事項而受不同密度 之審查
(C)《戶籍法》關於按捺指紋之要求,不具任何合憲之重要公益目的
(D)防範犯罪雖屬按捺指紋所得追求之重大公益目的,但基於此一目的而強制國民按捺指紋, 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E)國家大規模蒐集人民指紋資料時,應於法律中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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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62), C(35), D(145), E(141) #3892001
統計: A(133), B(162), C(35), D(145), E(141) #3892001
詳解 (共 4 筆)
#7407483
選項解析與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意旨:
- (a) 正確:憲法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推進社會公益等正當目的,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的前提下,仍可以法律對其進行適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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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正確:大法官於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國家強制蒐集個人資訊時,應視該資訊是否屬私密敏感事項、對人格發展的影響程度,而受不同密度之審查。指紋屬於個人極具私密性的生物特徵,且具備唯一性與終身不變性,因此應受到高度保障與嚴格的密度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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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錯誤:行政院主張強制按捺指紋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新版身分證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與無名屍體」等。大法官認定這些目的「固不失為合憲之重要公益目的」,只是採用的「強制全民捺指紋且不捺就不發身分證」的手段違反了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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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錯誤:大法官明確指出,台灣已回復「戶警分立」制度,防範犯罪明顯不是《戶籍法》立法目的所能涵蓋的範圍。且行政院於言詞辯論時也否認蒐集指紋是為了防範犯罪,因此「防範犯罪不足以為系爭法律規定之立法目的」,根本無法進入比例原則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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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正確:解釋文清楚規定,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而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建立資料庫時,應以法律明定其目的,且應於法律中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以符合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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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9337
D不符比例原則的要求,沒錯啊,為何答案沒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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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678
D看不懂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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