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成立偽造文書罪

(B)成立偽造署押罪

(C)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D)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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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3), B(91), C(18), D(217), E(0) #3480808

詳解 (共 3 筆)

#6553884

第15題

無中生有=偽照,刪去法可以直接排除C、D,只會留在A、B,題目中已有寫到文書,故答案為A選項偽造文書罪,刪去法可以直接排除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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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412
15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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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520
根據最高法院95年度第1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核心定義: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是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構成要件。 
  • 顯名代理之處置: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卻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製作虛偽之私文書(即在文書上寫著自己是乙的代理人,並簽署自己與乙的名字),因為這份文書在形式上會使被偽冒的本人(乙)成為虛偽私文書的製作人。 
  • 法律效果:此行為對於被偽冒之人的權益及私文書的公共信用造成的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沒有兩樣,因此實務認定直接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b) 錯誤:偽造署押罪(刑法第217條)是單純偽造簽名或印文,若已具備獨立文書之意思表示內容,會被重罪的偽造文書罪所吸收,不另單獨論處。
  • (c) 錯誤:這屬於舊實務(如26年渝上字第125號判例)的見解,認為代理人自己有署名就不算偽造,但該判例已遭前述95年新決議廢止不再援用 
  • (d) 錯誤:表見代理為民事責任之規定,不影響刑事上屬於無權製作文書而成立偽造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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