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未受友人乙授權,擅自用乙的名義製作文書,自己則以乙之代理人的名義,顯名於該文書上,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成立偽造文書罪
(B)成立偽造署押罪
(C)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D)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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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6), B(96), C(19), D(226), E(0) #3480808
統計: A(1066), B(96), C(19), D(226), E(0) #3480808
詳解 (共 4 筆)
#6553884
第15題
無中生有=偽照,刪去法可以直接排除C、D,只會留在A、B,題目中已有寫到文書,故答案為A選項偽造文書罪,刪去法可以直接排除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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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520
根據最高法院95年度第1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核心定義: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是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構成要件。
- 顯名代理之處置: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卻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製作虛偽之私文書(即在文書上寫著自己是乙的代理人,並簽署自己與乙的名字),因為這份文書在形式上會使被偽冒的本人(乙)成為虛偽私文書的製作人。
- 法律效果:此行為對於被偽冒之人的權益及私文書的公共信用造成的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沒有兩樣,因此實務認定直接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b) 錯誤:偽造署押罪(刑法第217條)是單純偽造簽名或印文,若已具備獨立文書之意思表示內容,會被重罪的偽造文書罪所吸收,不另單獨論處。
- (c) 錯誤:這屬於舊實務(如26年渝上字第125號判例)的見解,認為代理人自己有署名就不算偽造,但該判例已遭前述95年新決議廢止不再援用。
- (d) 錯誤:表見代理為民事責任之規定,不影響刑事上屬於無權製作文書而成立偽造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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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818
- ⭕ (a) 成立偽造文書罪:
依據最高法院最新聯席會議決議與實務通說,刑法上的偽造文書,是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構成要件。雖然甲在文書上表明自己是「乙的代理人」(即顯名代理),但他實質上並未獲得乙的授權(無代理權)。此舉在形式上使被偽冒的乙成為該虛偽私文書的製作人(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對於乙的權益及私文書的公共信用仍會造成危害,因此實務見解認為這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一樣,均成立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b) 成立偽造署押罪:
偽造署押罪(刑法第 217 條)是指單純偽造他人的簽名或印文。當行為人已經進一步製作了整份具備意思表示的「文書」時,偽造署押的低度行為會被偽造私文書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因此不單獨論以偽造署押罪。 - ❌ (c) 因自己亦署名於其上,故非偽造:
此為過去部分否定說或少數民事判決的舊思維。現行刑事實務見解早已統一,私文書是否屬於偽造,並非以實際由誰簽名為判斷標準,而是看「有無製作權」。甲既無權限,即便他把自己是代理人的身分寫上去,依然無法改變他無權製作「乙名義文書」的本質。 - ❌ (d) 取決於是否符合表見代理之要件,若不符合即成立偽造文書罪:
「表見代理」屬於民法上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設的制度,其外觀雖然會產生使本人負民事責任的效果,但它並不能直接阻卻刑法上的無權製作故意。刑事實務在判斷是否構成偽造文書時,是以「甲在製作文書當下是否有獲得乙的同意或授權」為準,與民法是否成立表見代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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